
2018年《条例》第二十八条与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两个条款处分档次相同,鉴于李某滥发津贴补贴行为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是严肃整治的重点问题,认定构成该违纪行为更能体现行为本质和危害性,因此,应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滥发津贴补贴对李某等人行为进行评价,不再对李某授意套取公款的行为进行单独评价。
李某授意套取公款的行为作为违纪情节予以表述。在违纪事实表述中,可以分析出行为人的动机、行为的危害性、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等,这些均是影响处分档次的重要因素,即使在“从一重”处理时,通过全面表述事实,也可为从重处分的情节提供事实依据,进而实现精准量纪。本案在审理时,未对李某授意套取公款的行为予以单独评价,而是将该行为在滥发津贴补贴违纪事实表述中作为情节予以一并表述,这一方面防止了过度评价,另一方面充分展现了李某违纪问题的全貌。
综上,李某授意虚开发票套取公款购买加油卡并发放给队内干部的行为,应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有关规定滥发津贴补贴,依据2018年《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